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除強制工作部分外,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