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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