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7號原告 李進發 被告 李鄭金端
李進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關於「定108年4月6日下午5時判決」之裁定,應更正為「定108年4月11日下午5時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定期於108年4月6日下午5時判決,因該日為週休假日,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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