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債務人 鞠光祖 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目前收入僅有新臺幣(下同)6,000元,所須個人支出6,748元已超過收入,為審酌有無更生實益,請債務人陳報:
⑴債務人之配偶是否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或是否
有其他願意擔保、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配偶或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債務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
⑵又倘債務人有覓得新工作,請主動陳報本院工作內容、公司(
全稱)連絡方式、每月薪資各為何,並檢附相關在職證明及薪資單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