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9號債權人種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献棋 債務人志祥玻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楊錦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祥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琉晶歲月工作室之商工登記資料(商業抄本)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並陳明其商號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於本國之設址。
二、提出可憑認定本件係志祥玻璃實業有限公司以琉晶歲月工作室之名義委託債權人印製型錄之相關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