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青樺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青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及1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7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7年7月20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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