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53號受刑人 黃心嵐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心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心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少訴字第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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