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泰維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泰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泰維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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