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420號聲請人 劉雲怡
劉欣怡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諭潔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