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聲請人 鄭佳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政暐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再抗告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