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非駕業務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八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非駕業務致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三四五八四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