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洪明崑 原告與被告 洪文陽 間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