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 洪嘉妤 住○○市○鎮區○○○○○○00000號信
箱被告 洪依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