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務人 邱駿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参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貳佰捌拾参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