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有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100年度訴字第637號、100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有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有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25日判決,於100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同居人收受而合法送達,上訴人於100年9月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紙及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