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黎碧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狀附催繳函所載客戶名稱非本件債務人,另亦未見電信費帳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