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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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 曾文林 相對人王 蔡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