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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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丙○○、丁○○共同私行拘禁,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
一、乙○○、丙○○、丁○○三人因懷疑甲○○竊取丁○○女友之行動電話及乙○○之財物,乃基於剝奪甲○○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凌晨零時許,在台中縣○○鄉○○路○○○號「貴妃檳榔攤」之二樓質問甲○○,其後即由丙○○及丁○○架住甲○○,強行押入甲○○所有之OK-一八二一號自小客車內後座,由乙○○負責駕駛,共同前往乙○○位在台中市南屯區楓樹巷三八之九號之住所,而於抵達上址後,將甲○○拘禁在該處地下室之發電機房內,迨至當日凌晨四時許,甲○○始見機脫離現場,計被剝奪行動自由約四個小時之久。嗣經甲○○報警後,在上開乙○○之住處查獲乙○○、丙○○二人,並在現場扣得甲○○所有之咖啡色皮夾一個。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丙○○、丁○○固坦承於右開時地,與被害人甲○○一同前往乙○○之住處,惟矢口否認有何強押其進入車內及私行拘禁之犯行,均辯稱甲○○自願同行,其等絕無使用任何強迫或暴力之手段妨害其行動自由或加以拘禁,被告丙○○復辯稱回到乙○○之住處後,其隨即上樓整理衣物,不知樓下發生何事云云。經查:
㈠被告等三人如何強押被害人甲○○進入其自小客車內,而剝奪其行動自由,繼
之將其私行拘禁在被告乙○○住處之地下室發電機房內等情節,業據甲○○於警訊中指訴綦詳。又本案警方據報後,持拘票前往被告乙○○之住處查證,當場扣得甲○○所有之咖啡色皮包一個,有拘票影本及現場紀錄各一紙在卷可稽;並攝得五張現場照片附卷,依照片所示影像,甲○○之衣物尚遺留在發電機房內。
㈡又被告乙○○於初次警訊時曾供稱:「(問:你與 鳳梨 等帶甲○○到你家作何
事?)我們原在客廳沙發坐,但因甲○○偷東西,我們(我與鳳梨)就將甲○○關在我住處地下室的電機室內」、「(問:甲○○並未竊取你的東西,你為何要囚禁甲○○?)因為我住的地方也曾遭竊,所以才會帶他來」(見偵查卷第九~十一頁),不諱言當天確因懷疑甲○○竊取其財物,而將被害人拘禁在其住處地下室之發電機房內。另被告丙○○於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庭訊時供述其回到被告乙○○之住處後,即上樓整理衣物,被害人甲○○確實被關在地下室等語。
㈢由前列兩項證據資料,可見甲○○於右開時地遭到私行拘禁之情節屬實。
㈣被害人甲○○於警訊中曾指稱在「貴妃檳榔攤」即已遭到被告丁○○毆打(未
據提出告訴),而被告丁○○於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庭訊時亦供述當天曾與甲○○在「貴妃檳榔攤」樓上打架等語,是甲○○在前往被告乙○○之住處前,曾與被告丁○○發生肢體衝突,堪以認定。而被告乙○○之所以要求甲○○當天共同前往其住處,乃欲查證甲○○有無竊取其財物,此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迭次供明在卷,則其當時與甲○○之間必非融洽,不難想像。
㈤被害人甲○○至被告乙○○之住處前,既已與被告乙○○、丁○○發生前述摩
擦、衝突,則衡諸常情,甲○○在未受外力之干擾下,自願隨同前往之可能性不大;復參酌被告等供述當天係乙○○駕駛甲○○之自小客車,及後來甲○○被拘禁在前址地下室等事實,本院因認甲○○指稱遭被告丙○○及丁○○架住,強行押入其OK-一八二一號自小客車內後座,而由被告乙○○駛往其住處等情節,並非子虛;且在抵達被告乙○○之住處後,進而遭被告共同將其私行拘禁在地下室之發電機房內。
㈥綜合前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共同私行拘禁甲○○之犯行,堪以認定,其等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乙○○、丙○○、丁○○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私行拘禁罪。被告等就上開犯罪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在法治社會中,任何人因犯罪受害,均應循合法途徑謀求救濟,以被告之智識程度知之甚明,乃其等僅憑一己之懷疑,即訴諸非法之方法,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匪淺,及其等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度 訴 字第 2172 號判決(89.10.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度 上訴 字第 2334 號(90.01.18)[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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