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義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是否有變更門號,應釋明之。
二、門號0000000000未見其行動業務申請書應提出之,並標示出門號、姓名、專案補貼款及專案補貼款-電話費。
三、附件門號0916***203電話費繳款通知中,專案補貼款14,107、637、637、1,587元其依據應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