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茗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鉦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債務人盧鉦侃存摺封本,僅民國109年8月13日金額12萬元借款可確定入債務人帳戶,另109年5月20日之11萬元及109年7月9日之10萬借款債權無法確定之,應提出其他相關之借款契約到院供參。
二、承上,或提出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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