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76號聲請人 王美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沛然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相對人陳沛然簽發之本票3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聲請狀內並未載明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提相對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該通知函已於100年6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參,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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