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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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963號債權人 張添泉 債務人 陳誠儀 債務人 陳黃聖慧 債務人 王源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誠儀、陳黃聖慧、王源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所請求之標的金額是否為①債務人陳誠儀、陳黃聖慧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②債務人陳誠儀、王源祥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萬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債務人陳誠儀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參仟元④債務人陳誠儀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依其規定,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述①其中之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為遲延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台端就此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息,請釋明其依據?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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