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4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月冠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882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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