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251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陳傳明 被告 簡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654元,及其中49,628元,自民國97年
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41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係受讓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而為本件請求。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