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ULIAHNURULROHMAH(中文名尤莉雅,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YULIAHNURULROHMAH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監視器翻照片4張」應更正為「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擅自侵入他人之住處,危害他人之隱私及居住安寧,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未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另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為印尼籍之外國人,有被告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3頁),其所為本案侵入住宅犯行既未經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無此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0762號被告YULIAHNURULROHMAH
(印尼籍)女32歲【民國78(西元1989)年9
月11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C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YULIAHNURULROHMAH(中文譯名:尤莉雅)前受雇於 江昀恩 ,於民國110年3月間終止僱傭關係。YULIAHNURULROHMAH竟未經江昀恩之同意,於110年5月9日17時42分許,趁隙進入江昀恩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租屋處1樓大門,上樓後趁外籍移工 莉亞 應門未及反應之際,無故入侵江昀恩上開住處,且經莉亞告知該處並無其遺留之物,其仍四處翻動衣櫃後始離去。嗣經江昀恩之母 江晨雨 通知江昀恩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昀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YULIAHNURULROHMAH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江昀恩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三)證人莉亞於偵訊中之證述
(四)監視器翻照片4張。
(五)廣德管理顧問有限工司租賃契約書1份。
(六)潮德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工司移工基本資料卡1張。依上述證據,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YULIAHNURULROHMAH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檢察官張依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玟君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