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 蔡孟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怡靜 、 陳怡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二、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208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陳怡靜、陳怡樺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陳怡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怡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