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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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瑞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103年度訴字第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瑞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雖於上訴期間(末日為103年6月22日星期日)內之103年6月23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載明「上訴人賴瑞庭因持有毒品罪(103年度訴字第105號)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應為判決之誤)處以有期徒刑拾月。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於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之103年6月23日(末日為103年6月22日星期日)後20日內,亦即103年7月14日(末日為103年7月13日星期日)前,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書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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