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聲請人 勵陞 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貴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前項之人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票號CN0000000、CN0000000、CN0000
000、CN0000000、CN0000000、CN0000000、CN0000000及CN0000000至CN0000000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票據號碼CN0000000至CN0000000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勵陞貿易有│國泰世華商│99年10月31日│5,248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板橋│││││││榮貴│分行│││││├───┼─────┼─────┼──────┼─────┼─────┼──┤│002│勵陞貿易有│國泰世華商│99年12月31日│12,524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板橋│││││││榮貴│分行│││││├───┼─────┼─────┼──────┼─────┼─────┼──┤│003│勵陞貿易有│國泰世華商│99年12月31日│31,500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板橋│││││││榮貴│分行│││││├───┼─────┼─────┼──────┼─────┼─────┼──┤│004│勵陞貿易有│國泰世華商│99年12月31日│2,500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板橋│││││││榮貴│分行│││││├───┼─────┼─────┼──────┼─────┼─────┼──┤│005│勵陞貿易有│國泰世華商│99年12月31日│4,830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板橋│││││││榮貴│分行│││││├───┼─────┼─────┼──────┼─────┼─────┼──┤│006│勵陞貿易有│國泰世華商│99年12月31日│10,400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板橋│││││││榮貴│分行│││││├───┼─────┼─────┼──────┼─────┼─────┼──┤│007│勵陞貿易有│國泰世華商│100年1月31日│15,698元│0000000││││限公司黃│業銀行板橋│││││││榮貴│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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