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1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張明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分別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借據約定書第11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6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4年11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7萬4271元未給付,其中17萬395元為消費款、3201元為循環利息、675元為其他費用,依約被告除須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即94年11月23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於94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延遲日起自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5年2月23日止,除清償期款項外,尚餘50萬3958元未清償,其中50萬元為本金、400元為違約金、3558元為利息,被告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於93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自93年5月27日起至95年5月2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4年10月2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8萬9177元及自9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依約被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信用卡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雖不爭執原告請求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也願意還款,但伊目前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希能分期還款,每月清償2、30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客戶消費明細表、帳務明細、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文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核屬相符。被告雖辯稱其無力一次還款,期能分期清償云云,惟對曾向原告借款之事實並不爭執。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秀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合計12,583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至清償日止┌──┬────┬──────┬────┬────┬────┬────┐│││││││││編號│產品│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新臺幣)│%)│起算日│起算日│計算方式││││││(民國)│(民國)││││││││││├──┼────┼──────┼────┼────┼────┼────┤│1│信用卡│17萬395元│20%│94年11月││││││││24日│││├──┼────┼──────┼────┼────┼────┼────┤│2│簡易通信│50萬元│││95年2月│自違約金│││貸款││││24日│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現金卡│48萬9177元││94年10月│││││││18.25%│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