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原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姜順富 代理人 曾柏鈞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姜順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2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書狀未敘述再審理由,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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