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641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五個月以內者,每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違約金不得再重覆計算利息及違約金,逾此部份之請求,應予駁回;另依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所示,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六期為限,復依所附之消費明細查詢單可知,九十五年七月份業經計算違約金,故逾上開約定之違約金請求即有未合,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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