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9號聲請人 鐘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秋霞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三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查聲請人提
出之三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105年5月3日」均在其發票日「105年6月3日」之前,解釋上應視為均無記載到期日,依法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自須補正敘明提示日為何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