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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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志豪前分別因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交簡字第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⑥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2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4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與其後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903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7月5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903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