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王元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紹恆 間給付技術移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