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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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