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46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胡雅棠 非訟代理人 徐銘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吳美滿 、 吳明憲 、 吳明道 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439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605,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