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 魏少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慧英 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掌令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掌令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