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原告 林許清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