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3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又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88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2年6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2年
8月27日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內內,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乙○○之住宅,對告訴人之居家安全有重大危害,嚴重影響告訴人之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且犯後又否認侵入住居犯行,態度不佳,並無悔意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情節及係國小畢業、職業臨時工、經濟狀況勉持等情(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