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受刑人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條項之適用,應以被告或受刑人尚在逃匿中為必要,若未能確定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已逃匿,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經查,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聲請,准予易科罰金,並分三期給付,有卷附本院94年度簡字第2877號判決1件、訊問筆錄1份、繳納罰金通知單3紙足憑(見執聲沒卷第3頁、第
6頁、第8頁),詎被告僅繳納二期,尚餘一期罰金三萬元未繳,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應於民國95年6月20日到案執行,惟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司法警察到其住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被告行蹤,亦有卷附送達證書
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24日雄檢 博峨 94執10185字第73997號函1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28日屏檢瑞肅95執助866字第31523號函1件可稽(見執聲沒卷第11頁、第12頁、第13頁),而具保人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應於95年12月28日偕同被告到場執行,惟上開通知因查無地址而遭退件,則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佐(見執聲沒卷第17頁),而卷內並無具保人甲○○之戶籍資料,是尚難認本件已就具保人之戶籍址合法送達,具保人是否無從偕被告到場執行,仍屬有疑,自無從據以推認被告已經逃匿之事實,從而本件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