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 顧哲銘 相對人財團法人謙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謙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謙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謙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本會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文影本1份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請求聲請准予財團法人謙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