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歐惠雲
鄭嘉逸 被告 廖賢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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