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朝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朝明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1年5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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