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債權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債務人 許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74,941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06%)加碼0.7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2.81%),暨自10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38,019元,及自109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06%)加碼0.7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2.81%),暨自
10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827,090元,及自10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
1.06%)加碼0.88%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1.94%),暨自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18,734元,及自10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1.06%)加碼0.88%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1.94%),暨自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0,000元,及自109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04%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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