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新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新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新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期刑期(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88號裁定意旨參照)。
至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乃於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罪質相同之竊盜罪,責任非難重複較高,及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手段及所生危害,暨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高新登定應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13日│108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60號│第1646號│第230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87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10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87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10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25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9日│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76號(已執畢)│第2181號│第2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