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許大衛 即 許存德
宅17號
吳健宏
號
被 上訴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260元【即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許大
衛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