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許大衛許存德
               宅17號
       吳健宏
               號
被 上訴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260元【即被上訴人主張對上訴人許大
衛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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