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王柏翰
現在國防部軍備局規格檢測中心服役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佳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捌
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