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蕭汝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