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添發
一、債務人陳添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發 等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榮發等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於桃園市中壢市,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另一債務人林榮發,經核戶籍設於基隆市暖暖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陳添發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