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告庚○○
甲○○戊○○乙○○原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用;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722,163元(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依原告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所載投資金額新台幣2,006,590元,加上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於本件98年7月17日起訴時持有股數663,503股乘以當日收盤價新台幣16.15元為新台幣10,715,573元,合計為新台幣12,722,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0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21,196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02,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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